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劳动热点问题
让您了解最新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问题
签订竞业限制i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怎么维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须按月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如劳动者没有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单位,也没有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劳动者仍然可以向原单位要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每月的补偿金额按照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计算。
        当然,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