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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您应该知道的涉税40问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17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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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我们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疫情无情,人间有爱,民众的各种支持给了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莫大的信心,各地人民纷纷加入到了捐赠物资的行列中来,本文将重点介绍有关捐赠的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希望为广大爱心人士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个人和企业向疫区捐赠的税务问题

1. 哪些人可以向疫区捐赠,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捐赠?

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疫区捐赠。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2. 接受捐赠的主体有哪些?

答: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经国家或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确认受赠资格);慈善组织(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

3. 如何查询受捐赠主体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

答: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例如查询广东省内某基金会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登入广东省政府网站、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等网站查询,可知该基金会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小编也将2017、2018年广东省省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作为附录放在了文尾,方便各位查看。

4. 本次疫情可以捐赠的财产包括哪些?

答:货币和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物资,如消毒设备、防护设备、消毒水、医用口罩、洗手液、红外测温仪等。

5. 税收上常见的捐赠方式有哪些?

答:一般分为捐款、捐物、捐服务三种方式。

6.所有的捐赠都能做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即,如A 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指定捐赠给武汉协和医院 100 万元物资,并取得票据,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限额扣除。如 A企业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 100 万元物资,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的捐赠金额可与作为指出在计算税收利润时全额扣除吗?

答:不一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扣除捐赠金额也是有限制的,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捐赠可全额扣除,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例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某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对疫区捐赠100 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 120 万元即大于 100 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扣除100万元,如果利润总额的12%为80万元即小于100万元,则按照80万元扣除,剩余2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这里,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符合税法规定。而假如某企业通过某明星粉丝会对疫区捐赠,则由于该粉丝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渠道,则该笔捐赠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8.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捐赠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捐赠金额和捐赠途径都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成本为7万元、市场价格为10万元的产品通过某慈善会用于捐赠,列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支出”7万元,企业将该笔捐赠支出扣除后的会计利润为50万元(假设已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影响)。税收上,要做两步调整:第一步,将该产品捐赠视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并同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为50+10—7=53万元;第二步,该捐赠满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税前扣除限额:50×12%=6万元,企业实际捐赠支出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6万元,未扣除的1万元结转至后续三年予以继续扣除,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为53+(7-6)=54万元。

9. 个人实物捐赠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个人捐物不区分销售和捐钱两个过程,直接按照捐款进行处理。捐赠物品的价值按捐赠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0. 企业捐赠服务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公益性的无偿增值税服务是不视同销售处理的。

第二部分 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途径

11. 捐赠的哪些过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企业或个人捐款属于支出过程,针对支出过程,捐赠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捐物,对于企业则既有收入过程也有支出过程。针对收入过程,捐赠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针对支出过程,捐赠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个人捐物则不做区分,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2. 增值税中有关捐赠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3. 企业所得税中有关捐赠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捐赠额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类。限额扣除是指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全额扣除是指全部捐赠额据实扣除,全额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例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 年第 49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国家目前没有对疫区捐赠颁布全额扣除的文件,故企业捐赠没有据实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14.个人所得税中有关捐赠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也分为捐赠额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类。限额扣除是指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扣除。全额扣除同企业所得税一样,必须有相应文件规定,例如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目前没有对疫区捐赠颁布全额扣除的文件,故个人捐赠没有据实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15.个人捐赠是否可以在某些特殊收入中扣除?

答:个人捐赠可以在特殊收入中扣除,扣除方式比照分类所得的处理方式。

16.个人捐赠支出如何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捐赠支出只能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扣不完的只能转给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不能转给以后月份的分类所得。例如,张某通过红十字会向武汉某医院捐款3000 元,张某每月工资 10000 元,每月出租住房收入 2000 元。张某捐赠后选择在当月租金收入中扣除捐赠支出,可扣除(2000-800) *30%=360元,剩余捐赠额2640(3000-360)元可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时扣除,但不能在下个月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7.个人捐赠支出可否选择税前扣除时间或分类所得进行税收设计?

答:可以。个人捐赠支出可以自由选择在哪类所得、哪个时间节点进行扣除捐赠支出,因各类所得税率不同,可以通过对税率的预判,对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时间和分类所得进行设计,从而达到税优效果。

如,2020年1月捐赠,当月分类所得最高税率20%,但个人预计当年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是 45%,则可以选择不用分类所得扣除,而选择将全部捐赠用在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这样就可以降低个人税负。

18.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后,能否重新选择扣除税目?

答:可以。如个人捐赠当月没有选择利用分类所得税目扣除,可在捐赠支出发生的90 天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 90 天的,则只能通过在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税目中扣除。

如个人捐赠当月已在分类所得税目中扣除了的,则不能再调整到其他所得税目中扣除。

19.个人捐赠在个人平时获得的各类所得中均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吗?

答:不能。个人捐赠不能在个人平时获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三类所得的预扣预缴时扣除,只能作为综合所得在汇算时享受捐赠扣除。

例如,王某通过红十字会向武汉捐赠1000 元,但王某没有任职单位,只有劳务收入,因此捐赠支出不能在当期获得劳务收入时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只能在次年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20.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的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的捐赠支出,可以企业名义和个人名义进行捐赠。

以独资、合伙企业名义捐赠,按照捐赠额×分配比例计算属于投资人的捐赠额,该部分捐赠额只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以投资个人名义捐赠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的九个税目任何一个税目所得中扣除,也可以与独资、合伙企业分得的捐赠额合并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三部分 捐赠金额的税收确定及税收证明

21.个人捐赠现金及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物资的,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答:个人捐赠现金的,现金金额就是捐赠金额。

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物资的,按照捐款处理,捐款金额按捐赠时的非货币性质资产市场价格确定(一般以购买物资时获得的发票为准)。

22.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答:公益性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非公益性捐赠房产、股权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23.个人公益性捐赠股权、房产为何不按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无偿赠送股权、房产,除按视同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公益性捐赠的股权和房产,规定按照财产原值确认捐赠额,才能确保捐赠人在视同销售环节没有个人所得税。

24.企业捐款、捐赠非本企业产品的药品、防护用品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捐赠现金的,现金金额为捐款金额。

企业捐赠非本企业产品的药品、防护用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

25.企业和个人如何证明捐赠支出?

答: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需加盖受捐赠人单位的印章)及捐赠人与受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等其他相关凭据。

26.个人进行捐赠,如果不能及时取得捐赠证明,如何处理?

答: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进行捐赠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原始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原始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7.单位组织员工统一开展捐赠的,如何取得捐赠证明?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捐赠明细单扣除。

第四部分 捐赠人的法律责任

28.已签订慈善捐赠合同尚未履行的,能否反悔不履行捐赠义务?

答: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形外,一般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29.捐赠人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30.企业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部分 广东省疫情期间税收政策

31.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哪些税收政策支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各市级税务机关将研究实施对上述企业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32.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享受哪些税收政策支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实行减免政策。

33.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工作补助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34.疫情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如期开展?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上述人员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35.疫情期间,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各级税务机关将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36.疫情期间,关系民众生活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各级税务机关将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7.对在此次疫情中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企业,税务机关有哪些税收优惠吗?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38.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39.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不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0.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是否有减免政策?

答:根据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具体的减免办法待税务局公布后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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