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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林普法小教堂||男友耗巨资为女友购车后,女友提出分手,男友是否有权追回车辆?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0-18

大家好,我是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到普法小课堂,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教您怎样在恋爱中捍卫自己的权利!

恋人在恋爱期间,一般都会赠送礼物,然而倘若分手,这些赠送的财物是否该返还给对方呢?

来自广州的刘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刘某在2019年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女性孙某,两个人聊天很是投缘,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对二人也都非常满意,约定2020年底结婚。恋爱期间,刘某经常给孙某买一些小礼物,在特定的节日也会通过手机发送一些微信红包。此外,刘某为表示自己的诚意,在2019年8月购置了一辆宝马轿车,赠送与孙某每天上下班使用。但是好景不长,女友孙某在2019年10月初向刘某提出了分手。王某多次求复合无望后,便提出让孙某返还之前赠送的车辆、礼物和钱款,但遭到孙某拒绝。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情侣之间赠送的礼物哪些可以要求返还呢?

①情侣间表达爱意的小额礼物:例如鲜花、巧克力、衣服等,因为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属于恋爱期间礼尚往来的无偿赠与,一经交付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要求。

②恋爱期间消费支出:例如吃饭、看电影等由一方买单而产生的费用,由于其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可能性。并且买单者往往也参与了消费,在买单时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因此不能事后再要求他人共同分担。

③价值高昂的礼物:例如房产、汽车、首饰等价值不菲的礼物,则需要判断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或是否属于彩礼的性质。如果赠送的这些财物是具有彩礼的性质或者以结婚为目的,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接受礼物的一方一般应予以返还。反之,所赠之物不具备彩礼性质或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仅是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则属于赠与行为,一旦礼物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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