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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年底
来源:容林律师事务所 作者:容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7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对部分疫情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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